示意圖/TVBS
羅姓婦人與朱姓兒子簽下協議書,要求兒子擔任牙醫師後支付6成收入純利做為扶養費。羅婦因兒拒付打官司,最高法院判決朱男應履行協議,給付母親新台幣2233萬元,全案確定。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羅姓婦人主張離婚後單獨扶養2名幼子,並舉債新台幣2000餘萬元供次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擔心兒子日後不願奉養,老年須仰人鼻息,因此於民國86年與兒子簽下協議書預定扶養方式。
羅姓婦人與2個兒子約定,2人取得牙醫師資格後,應以執業收入純利60%,按月攤還教育費用至5012萬元為止。羅婦以次子已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月收入250萬以上,收入優渥,要求次子依協議書給付2500萬元。
朱姓牙醫師則主張,當時簽訂協議書時為年僅20歲的大學二年級學生,況且協議書約定須清償母親已支付的費用及以金錢折抵所耗費的時間、心神,與一般社會道德觀念相背離,悖於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最高法院認為,民法規定扶養方式可由當事人協議,羅姓婦人與兒子簽下協議書,目的在於羅婦老年的扶養安排,並訂有金額上限,不會導致朱姓牙醫難以生存,而朱男簽訂協議時已年滿20歲,協議書並未違反公序良俗。
判決書指出,朱姓牙醫從民國92年起執行牙醫業務,迄今收入純利的60%已達2713萬7713元,羅姓婦人主張依協議書約定,請求朱姓牙醫給付2500萬元,法院認為於法有據。
法院扣除朱姓牙醫師已支付的費用,判決朱姓牙醫應履行協議,給付母親2233萬元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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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1/02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