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駕駛瞞前科 開小黃14年遭吊照

編輯 隋昊志 報導

2017/12/26 10:37

台中一名李姓計程車司機,16年前犯下恐嚇取財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不得再開,但他出獄後繼續開計程車維生,還曾2次獲得優良駕駛表揚,直到今年才被查出前科,吊銷職業駕照。

 

 
據《蘋果日報》報導,58歲的李姓司機在2001年犯下恐嚇取財罪,2002入獄,次年10月出獄後,因無其他專長,繼續開計程車維生,因努力認真工作,在2013、2014年2度獲得優良職業駕駛表揚。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犯故意殺人、強盜、恐嚇取財、兒少、性侵、槍砲及毒品等罪,不得申請開計程車,運將也需每年帶身分證、職業駕照以及執業登記證等證件審驗。但李男每年都有將證照送至中市交通大隊審驗,卻都沒人發現案底,直到今年交大才查出前科,並撤銷職業駕照。
 
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綜合組長邱昭勳表示,警方審驗時均未在「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發現有前科,但去年有讓李男簽切結書,上面詳列涉案不得職業規定,李男也已簽名切結,雖無尾造文書刑責,但已構成《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
 

 
邱昭勳也指出,「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是由法務部提供資料給刑事局,早期為電腦化,須逐年將紙本資料建檔存進電腦,才會造成以前查不到資料的狀況。中市近一年來陸續出現類似案例,只要清查出就會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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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12/26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