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案凸顯補教缺失 監院糾正教育部

2017/10/12 19:14
圖/TVBS

補教老師陳國星涉及作家林奕含自殺案獲不起訴。監察院調查發現,各縣市補習班稽查人員僅42人,補習班未落實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今天通過糾正教育部,促請衛福部檢討改善。

林奕含案引發外界關注補習班教職員管理相關制度是否落實,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與仉桂美的調查報告,並糾正教育部違失,函請衛生福利部檢討改善。

 


監委調查指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於民國102年修正後,即規定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應不得具性侵害前科等不良紀錄,亦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查閱加害人登記資料,然均形同具文。

監委說,教育部遲至106年間清查,發現僅有4名不良紀錄的任職者,相對於100到105年補習班兒少保護通報事件共計336件,其中屬補習班老師不當對待案件達183件,顯見教育部長期漠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的相關規定。

監委指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新修正條文應建立標準及劃分權責,以利執行。監委調查也發現,全國立案短期補習班計約1萬8156家,教職員數約8萬2289人,學生數約達109萬6111人,各縣市補習班稽查人員合計僅約42人(含兼任人員18人),多數縣市反應人力配置失衡,106年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條文實施後,要求管控密度更趨嚴格,但因人力不足,恐衍生管理漏洞,教育部未儘速處理,核有違失。
 


對此,教育部終身教育司長黃月麗表示,稽查人力不足的問題,已於107年編列預算,每縣市依照轄內補習班家數不同,增加1到3名稽查人力,等待立法院通過預算後便可執行。目前全國共有1萬8000多家補習班,7成以上集中在6都。

監委表示,國內短期補習班長期多未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落實設立申訴管道或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等相關作為,衛生福利部亦未發揮實地查核監督改善功能,現況掌握失靈,且在事發時,衛福部未釐清法規適用,聲明反覆惹爭議,應予檢討。

監委強調,國內媒體監督機制漸趨成型,然以本案為鑑,針對性侵害或性騷擾等重大事件的相關報導往往涉及兒少保護議題,尺度篇幅時有爭議,或恐侵害被報導者及相關人員的隱私,有待政府持續強化落實媒體自律原則,維護新聞報導自由,保障兒少身心健康權益並兼顧被報導隱私的衡平性,減少爭議事件茲生。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傍晚受訪時表示,依法規定,30人以上的工作場所,雇主一定要盡到性騷擾防治責任,短期補習班也在此列,包含申訴管道、緊急處理的措施都應該具備。地方政府每年會做書面查核,每2年會做現場查核,中央再透過社福考核了解地方政府有沒有確實落實,此事件「中央沒有失職的地方」。

至於監委認為,事發時衛福部未釐清法規適用,聲明反覆惹爭議;張秀鴛也說,當時僅提醒媒體報導應顧慮性侵害被害人的身份資訊應該隱匿,但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可權衡事件是否符社會公益做報導,「衛福部沒有錯誤引用法律」,監察院的說法有偏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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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10/12 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