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何姓男子,晚上經過商辦大樓人行道,沒注意到地上有鐵鍊,被絆倒造成身上多處擦傷,他事後向大樓管委會提告,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起訴管委會主委跟總幹事,都發局表示,不管是大樓、百貨公司甚至是一般住家,常會自設ㄇ型鋼管、鐵鍊或路障,甚至是花盆、石頭當路擋,禁止別人亂停車,但這些都已經違規,可以依法取締開罰。
晚上8點多,男子手上提著東西正要去牽機車,趴一聲,整個臉朝下大字型撲倒好痛,他一臉驚嚇坐在地上回頭,才發現地上有條鐵鍊。
大樓管理員:「他就走在鐵鍊跟機車中間。」
男子爬不起來,向路人求救,大樓管理員出現幫他叫救護車,他身上多處擦挫傷,事後男子提告大樓管委會,台中地檢依過失傷害起訴大樓主委、總幹事。
大樓總幹事:「鐵鍊已經十幾年來,從來沒有人摔倒,就是何先生就是比較不小心。」
管委會表示積極跟男子談和解,對方一開始求償70萬,後來降到30萬人卻避不見面,但因為大樓鐵鍊沒有醒目外觀,也沒有貼警告標語或告示牌,台中地檢署認定有疏失。
大樓總幹事:「之前是只有鐵鍊沒有這個。」
大樓就在台中台灣大道、民權路上,害人跌倒的鐵鍊,以經漆上鮮黃色油漆,也貼上警告標語,地上還貼了黃色斜線,就怕有人再跌倒。
民眾:「很多人滑手機啊幹嘛,去撞到啊就很難看。」
但其實大街小巷,常見有商辦大樓或百貨公司,在一樓空地設置ㄇ型鋼管、鐵鍊,或路障禁止民眾亂停車,甚至還有人用造型石頭、花盆擋住,都發局表示這些其實全部都違規。
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科長賴祐成:「道路境界線退縮4公尺的範圍,是屬於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在這個範圍裡面,設置路障的話,那這個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建築基地內(騎樓、人行道),任何固定式路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2條,警方可取締開罰1200~2400元,如果是建築基地外,甚至可開罰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
大樓管委會無奈不擋民眾就亂停車,但擋了算違規,總歸一句還是要有公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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