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首次!依公民不服從理論 判處學生占立法院無罪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2017/03/31 12:57
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學生林飛帆(綠衣)、陳為廷(右一)及立委黃國昌(中) 等22人遭檢方起訴,今天獲法院判無罪。 記者劉峻谷/攝影

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立委黃國昌、學生林飛帆等22人被依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今(31日)獲判無罪。台北地方法院發言人廖建瑜指出,這是台灣司法史上法官第一次引用公民不服從理論審酌案情,認定服貿立法過程確有瑕疵,引發學運占領立法院,符合公民不服從7項要件,且警方舉牌警告制止集會和驅離過程有瑕疵,所以都判無罪。
 
半分「忠」通過服貿法案 引發太陽花學運

 

 
太陽學運是因103年3月17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國民黨立委張慶忠以30秒時間宣布《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完成內政委員會審查,送交院會存查,引起社會譁然。認為國民黨涉嫌倉促偷渡服貿法案,引起學生前往立法院外靜坐抗議,次日在學生林飛帆、陳為廷帶領下,近400名學生闖入立法院,占領議場,以向日葵(太陽花)為標誌表達訴求,開始太陽花學運。
 
事後,台北地署法官依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林飛帆、陳為廷、洪崇晏、魏揚等學生。學者黃國昌、蔡丁貴依煽惑他人犯罪起訴,共計318占領立法院案情部分起訴22名被告。

 

 
學運占立法院危害較小 通過服貿危害較大
 
台北地方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廖建瑜指出,法官首度引用公民不服從理論審酌案情,認為學生占領立法院符合公民不服從理論7項要件,分別是:
1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
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5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達成訴求目的。
6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7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
 
廖建瑜說明,立委張慶忠倉促間將服貿法案「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的做法,已違反先前黨團協商的決議,沒有依正當法律程序走,確實引發各界批評抗議,立法程序有重大瑕疵,這是重大的公共利益,學生因此靜坐或占領立法院,達到癱瘓議事,不讓服貿法案通過,而且占領立法院的危害小,通過服貿的危害大。
 
 

警45分內密集舉牌  未給表達意見時間有瑕疵
 
林飛帆、共崇晏等人與衝撞警察,蔡丁貴在立法院外集會與警衝突,涉犯妨害公務罪嫌部分,廖建瑜指出,法官觀看當天蒐證影帶,認為當時集會秩序尚屬和平,無口角衝突或暴力,警方應尊重給予表達言論的時間。
 
但警方每次舉牌時間僅間隔10、20分鐘左右,在45分鐘內密集舉牌4次警告、命令解散及制止,未讓蔡丁貴及在場民眾充分表達上述與公共利益、公眾事務有關重大訴求,執法有瑕疵,被告蔡丁貴等人被控妨害公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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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3/31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