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窺女老師洗澡,男老師賠150萬元還遭解聘,代價慘重。示意圖/Shutterstock
新北市陳姓男老師,4年前因潛入同校女老師家浴室裝監視攝影鏡頭偷窺女老師和家人洗澡被解聘。他不服氣打官司要求復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斥他有損師道,判他敗訴。
資深組長賠150萬元 獲判緩刑
陳姓男老師是該國小資深教師,案發前擔任行政工作組長職務,2013年被發現他兩次潛入同校一位女老師家中,在浴室裝監視錄影鏡頭,偷窺錄影女老師和子女洗澡過程。
案發後,陳被移送法辦,法院審理期間賠償女老師精神損失150萬元,最後陳被法院依無故入侵住宅、竊錄成人與兒童隱私活動,共判刑6月,緩刑3年。陳於官司確定後向校方申請復職,但被校方教評會決議解聘。他不服氣提出行政訴訟請求復職。
男師:一事不二罰 爭取復職
陳姓男老師主張,他承認做錯事,案發時已經被教評會決議停職,103年11月官司確定後,他申請復職,校方教評會決議不續聘,後來又在新北市教育局施壓下,改成解聘,且3年不得再任教職。他先被停職又被解聘,等於一事被處罰兩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他強調,已經認錯並賠償150萬元給女老師和解,且獲法院判緩刑,代表犯行輕微,校方將他解聘,超過罪與罰的比例原則。他不服處分,向新北市府提出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
法院:雖賠償獲緩刑 仍有損師道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陳偷窺女老師洗澡被發覺後,校方教評將他停職,待刑事判決確定再決議解聘,這是行政處分的程序,不是一事罰兩次,沒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判決書指出,被害女老師表示,雖接受陳的賠償但她的不孩不敢給陳教,其他家長也說,小孩不願給陳教導。顯見她雖接受賠償仍不同意陳續任教師。陳的行為不但有損師道,犯行屬「情節重大」,校評會決議解聘,沒有違法,日前判決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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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1/16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