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認定化妝品廣告的「事前審查制」違憲,往後不得針對化妝品廣告審查,否則有違反言論自由之疑慮,對此,醫師憂心,無審查制等同於大開方便之門,讓無良業者鑽法律漏洞。
日前司法院做出第744號大法官解釋,原本化妝品廣告播出前採「事先審查制」被認定違憲。這看起來生硬的法律,其實與你我切身相關。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曾對媒體表示,化粧品廣告播出前要事先經由衛生主管機關審查且核准的規定,大法官會議認為,廣告也是言論自由的一環,而「事先審查制」的規定,已違反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因此認定違憲。
不須審查 醫憂:是否替無良業者撐保護傘?
然而,有部分醫師憂心,若是化妝品廣告的事前審查制違憲,是否公權力以後不能對廣告內容加以控管,對民眾的健康安全是否有疑慮?司法院做出這樣的大法官釋憲,是否大開方便之門,政府不但不顧及民眾健康安全,還替無良業者大開保護傘,往後的食藥、化妝品皆無安全性可言?
衛生局:若有違法,事後依法追懲
對此,台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處長王明理表示,雖然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從昨(9)天起失效,台北市衛生局也不再受理化妝品廣告審查新案與展延申請,但針對在今(2017)年1月6日前已繳費但尚未審核的化妝品廣告申請案件業者,衛生局則會主動發函通知業者退費。
雖無法事前審查,但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仍可針對違法廣告的化妝品業者祭出罰則、事後仍可依法追懲。提醒業者,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化妝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違反者開罰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鍰,而若是再次違反,甚至可廢止其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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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1/10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