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6)日做出第744號解釋,化粧品廣告播出前要事先審查的規定違憲,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從今天起失效。
如果業者違規 事後追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會議認為,化粧品廣告播出前要事先經由衛生管理機關審查核准的規定,限制化粧品廠商的言論自由,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違憲。
大法官會議秘書處長王碧芳表示,大法官廢除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是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不應受事前審查限制,如果業者的廣告有違法情形,則「事後追懲」同樣可以達到目的。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解釋認為含藥化粧品廣告也不需事前審查。記者劉峻谷/攝影
含藥化粧品廣告 也不用事前審查
呂太郎說,大法官解釋範圍包括,含有藥物的化粧品廣告,也不應採事前審查,例如美白牙齒、防曬、止汗制臭、染髮、面皰預防、抗菌等。
他說,雖然含有藥物的化粧品對人體健康影響比較大,但是含有藥物的化粧品在進品或製造都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如果化粧品成分有違法或有害人體,則可依其他規定處罰。
DHC挨罰提釋憲案
這個釋憲案是因日商台灣蝶翠詩公司(DHC),於2010年間在購物網站刊登「DHC全效淨白防曬乳,能在肌膚表面形成保護膜,預防陽光傷害肌膚…能淡化暗沉膚色…滋潤肌膚…」等廣告用語,被台北市衛生局以未經申請核准即擅自刊登廣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再依同法第30條規定的罰則開罰3萬元。
蝶翠詩公司(DHC)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都敗訴,再聲請釋憲,主張廣告也是言論自由的一環,不應事前審查。15名大法官討論後決議,認同蝶翠詩公司的主張,做出以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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