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官認為,李姓男子與女兒綁紅線燒炭欲同死,因此判他死刑。圖/TVBS
李姓男子殺妻殺女被判死定讞,最高法院今天下午罕見主動發布新聞稿,強調「殺人不會死」、「只殺一個,不致被處死」觀念錯誤,尤其是殺害兒童,無論動機為何,都是最嚴重的罪,李宏基預謀犯案證據確鑿,已達「求生而不可得」標準。
揚言出獄報復 改判死刑
一審法院同情李姓男子與長女燒炭自殺欲同歸於盡,求死心強烈,判處無期徒刑。李被改判死刑的關鍵,是他在高等法院表現得毫無悔意,嗆聲與前妻娘家的恩怨「不死不休」,若出獄將復仇。
這個案件,本月初曾在最高法院召開生死辯論庭,李的律師團主張,他故意在開庭時講些討人厭的話,想藉由判死刑達成自殺目的。檢察官則反駁,指李殺害女兒,剝奪女兒長大權利,「無辜枉死的母女二人,靠誰伸張正義?」
▼李姓男子擄走女兒後在車內燒炭,與欲女兒同歸於盡。圖/TVBS
法官發新聞稿 說明判死6原因
承審本案的最高院刑九庭,今(28日)天上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死刑判決定讞,下午並發布新聞稿解釋判決理由,有6 項重點:
1.東、西方國家對於死刑存廢,理念不同。在我國,於立法廢除死刑前,司法只能審慎處遇。不幸少數國人卻有「殺人不會死」、「只殺一個,不致被處死」的錯誤觀念。
2.兒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無論國際公約或國內法律,皆予特別保護,兒童應是獨立個體,非父母資產,父母有撫養義務,但無侵害權利(力)。
3.殺害兒童,無論出於如何動機,行兇者主觀性格顯然凶殘暴戾、鐵石心腸,非但欺負弱小,剝奪兒童長大成人機會,絲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權,危害社會治安甚大,足以該當最嚴重的犯罪情形之一種。
4.行兇者有無教化可能,雖屬法院量刑審酌事項,但非唯一,若所犯情節嚴重,仍難解免死刑應報。
5.行兇者若自知死罪難逃,主動求死,則法院判死,足當「死者與我皆無憾焉」。
6.本件合議庭全員思量再三,咸認李宏基出於縝密計畫殺人,被害兒童延醫近二月死亡,情節至重,事證明確,無冤判之虞,符合「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標準,爰維持第二審之死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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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12/28 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