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鹹酥雞老闆6度侵犯少女還拍片恐嚇 辯罹病仍判7年10月

記者 林冠丞 報導

2024/11/10 17:06
台中市陳姓男子,3度性侵未成年女子還拍片。(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中市一名24歲,經營鹹酥雞攤的陳姓男子,今年4月初透過手遊認識一名國中女學生,沒想到他為了逞獸慾,竟3度侵犯對方,還拍攝影片,更將女學生對話記錄都刪除,藉此規避查緝的風險,台中地院一審時,陳男雖認罪,但辯稱自己有身心問題,請求減刑,不過法官並未採信,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等6罪,判處7年10月徒刑、拘役50天,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事發於今年4月初,陳男與女學生透過某手遊認識,接著陳男明知對方未成年,仍於4月21日上午8時,違反女學生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接著他又趁女學生不注意時,搶走手機刪光對話紀錄,規避遭警查緝的風險。

 


而4月27日8時至10時27分,陳男再度伸出狼爪,在2樓住處性侵得逞,並拍片紀錄,同日晚間23時43分傳訊息恐嚇;5月5日8時26分故技重施,第三度侵犯得逞,且再度將過程拍攝下來。

事後心聲恐懼的女學生開始躲避陳男,但陳男卻傳訊息威脅「我可以去妳家、妳學校找妳」、「找到妳就把妳抓回家鎖起來」,女學生父親發現後立即報警提告。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男坦承犯行,但稱自己2019年曾被診斷患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症,曾至台中醫院精神科就診,想爭取減刑,但法官審酌,陳男案發前並未再就醫接受治療,且他懂得刪除對話記錄,顯示他性侵害時意識清楚、思慮縝密,對於自己行為違法一事,確實有清楚的認知,不採信陳男說詞。
 


因此法官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3年10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判拘役40日、2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各判7年2月及7年4月、2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各判拘役30天,合併應執行期7年10月徒刑及拘役50天,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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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1/10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