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姓月嫂。(圖/TVBS資料畫面)
2019年底,桃園一名汪姓女子受聘「月嫂」,幫助一對父母照料家事及男嬰,未料汪女竟一邊吸食安非他命工作,男嬰被驗出毒品反應,父母一狀告進法院。本案一審依法對汪女處8年徒刑。上訴至二審,撤銷改判無罪。最高院發回高等法院更裁,更一審今(30日)宣判,駁回汪女上訴,維持原審8年徒刑。可上訴。
起訴指出,汪女在2019年11月14日至12月26日間,由桃園一對夫婦受聘為「月嫂」,負責烹煮三餐、照顧甫出生的男嬰;然汪女在該處之密閉空間,利用燃燒方式吸食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致男嬰吸入煙霧。
之所以引起父母察覺,除了男嬰本身的異狀,還有汪女的高姓前男友,在同年12月下旬寫信,投到案發住處信箱,除記載二人債務糾紛外,他還要求汪女不要吸毒等。12月26日,汪女正好請假外出,男嬰父親在家中發現一根短吸管,裡面有白色結晶物;12月29日,桃市刑大驗出吸管有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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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嬰驗毒結果。(圖/TVBS資料畫面)
另在當年12月27日,男嬰驗尿安毒反應呈陰性;隔(2020)年1月4日,後頸部毛髮驗出甲基安非他命4928pg/mg、安非他命208pg/mg,判定男嬰最遠可追溯到3個月前,有使用到到安毒。桃園地院一審綜上事證,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汪女8年徒刑。
汪女不服上訴,其委任律師在高院二審主張,男嬰父親也有毒品相關前案,也有可能是他在男嬰旁邊施用;另汪女的前男友除債務糾紛外,還有家暴等案涉訟;亦有證人陳稱沒見過汪女吸毒,且相關事證無法明確研判,當事人在案發期間施用毒品。
二審指出,男嬰父親係犯販賣三級毒品罪,至於這3年前間是否接觸毒品,顯為辯方一己之認,主張毫無憑據,不足推翻被告在本案事發地點吸毒之事實;而檢方認被告「可預見」男嬰會吸到煙霧,但汪女無犯罪動機,是為了解自己一時之毒癮,以致重大粗疏,難認「使人」施用二級毒品罪,宣告撤銷一審判決,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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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女前男友曾寄信要她別吸毒。(圖/TVBS資料畫面)
男嬰家屬不服上訴,最高院認為,檢驗確實驗出有安毒反應,男嬰更不可能主動施用,而二審逕認男嬰體內殘毒濃度不高?事涉男童吸到毒品的次數、時間及樣態,攸關被告主觀犯意,所謂高低可詢專家查明;且高男證述提到,求汪女不要吸毒、「小孩子會吸到煙」等語,被告是否對此毫無所謂,任由煙霧讓男童吸到?也值得探究。
最高院綜上認定,二審調查職責未盡、理由不備,撤銷判決,發回更裁。更一審合議庭審後指出,汪女犯行事證明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等均無違誤或不當;認汪女猶執陳詞提起上訴否認犯罪,並不可採,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8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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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0/30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