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男子,日前晚間到住家頂樓抄水表,拿著手電筒照燈,卻被鄰居報警,依社維法裁罰6千元,他供稱不是故意的,怕跌倒才拿手電筒照亮四周,提起抗告,但法官認為,當時樓梯間燈光明亮,而且他往「住家」裡照,已經影響到住戶。
圖/TVBS
監視器鏡頭突然閃出一陣白光,維持兩秒後光線才減弱,這時看到一名男子拿著手電筒,對著住家東看西看才離開,這短短幾秒鐘的舉動,引起鄰居不滿。
事發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一處社區,有好幾棟大樓,超過百戶,一旁就是派出所,也鄰近醫院,日前晚間8點多,男子拿著手電筒照射,但卻是往鄰居家裡照。
警方調查,71歲吳姓男子自稱是大樓委員,供稱當時要去頂樓抄水表,害怕跌倒才拿手電筒,想要照亮四周,但就是這動作,讓他被鄰居報警,後續也被依社維法裁罰6千元。
記者江昀蔓:「當時吳姓男子就像這樣拿著手電筒,照到別人的住家裡頭,雖然只有短短幾秒鐘的時間,不過如果讓對方覺得被騷擾了,或者是被恐嚇了,還是有可能會被法辦。」
但吳姓男子認為自己不是故意,裁罰金額太高提起抗告,不過法官認為確實影響到住戶安寧,甚至讓對方感到心生恐懼,符合藉端滋擾的標準。
非本案律師 余韋德:「法官發現該樓梯間燈光明亮,實在不需要額外手電筒照射,更不用講說,還要照射鄰居家中,因此將本件抗告予以駁回。」
過往燈光照射案件會鬧上法庭,大多數都是行車糾紛,會影響到用路安全,這回朝著住家照,約三秒鐘的時間,是不是騷擾,真的見仁見智,儘管沒安全疑慮,但讓鄰居感到沒必要,甚至不舒服,還是得面臨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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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0/19 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