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到派出所報案,在警局內拿手機拍攝遭制止,指控員警逼刪照片還不斷謾罵,對此警方引用法務部函釋,到警局陳情或檢舉,不得錄音錄影。不過這名員警說話時插腰抖腿,民眾不滿態度差,說警察是流氓,恐怕先吃上妨害公務罪刑責。
員警vs.民眾:「裡面是不可以拍的,喔好,我剛是不是跟你說對不起,收起來了,你態度有必要那麼差嗎?先生。」
派出所門口,爆發警民爭執。
員警vs.民眾:「你現在插腰你是流氓嗎,插腰還用手比我,你還指她我就叫你不要指她,用手指人叫做犯罪?我也這樣指你可以嗎,指啊。」
一對男女拿手機錄影,懷疑警方態度不佳,他們在17日下午,到台北市中山區一間派出所報案遭詐騙,想拍照傳給嫌犯證明自己已經報案,卻不知道警局內不能拍照,遭員警制止後刪除,指控警方還不斷謾罵。
長安東路派出所副所長林進豐:「依據法務部的函釋規定,民眾至機關內部陳情檢舉,或調查過程中非屬公開行為,對民眾的錄音錄影限制,或禁止之權限,民眾應該要遵守。」
員警vs.報案人:「我們現在進行了,你就不要錄,偵查不公開對不對,我跟你說,你不要漏出去。」
過去就常發生,民眾拍攝警方執法過程遭阻止,但到底能不能拍,關鍵在是否為公開場所。
律師廖芳萱:「警局內是他的空間,雖然是公家機關但警局有警局的規定,不建議民眾在警局內拍攝,因為偵查不公開,裡面可能有犯人偵辦的案件,或秘密的事不建議拍攝,容易有衝突,但如果今天在公共場合,為了自保,譬如警方執法有疏失,這個就比較容許。」
擔心民眾在警局內,拍攝到偵辦中的案件資料,員警第一時間勸阻,執法態度強硬是否有修正空間,分局還在研議,但不滿警方態度,脫口而出「流氓」,恐怕構成妨害公務罪,過去就有法院判例,罵警這兩個字代價六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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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6/18 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