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詐騙案件每天都在發生,各地檢署每年新收案件超過十萬件,但只有10%的人須入獄服刑,為了預防再犯,矯正屬規劃將把「是否繳納犯罪所得」以及「是否和被害人和解」,列為假釋要件之一,不過有檢察官認為,現行假釋實施辦法就有類似規定,建議矯正署在審核表單上,明文列出這兩個選項,才能具體執行。
警方:「這邊這個。」
把窗戶玻璃全打破,警方攻堅台中這處民宅,這裡是詐騙集團機房,騙了上百名大陸人共1300萬。
警方vs.詐騙集團成員:「因為我們懷疑這邊有涉及到犯罪。」
台中這處車行,則是用公司當掩護,實際上是詐騙集團洗錢水房,成員在社交軟體po滿千元假鈔,打著高薪工作的徵才廣告,吸收少年當車手,詐欺集團每天都在騙,從去年七月政府成立打詐國家隊,到今年一月共查獲1077件詐騙案,逮捕一萬多人,檢警積極打詐,預防再犯的矯正機關也提出想法。
法務部矯正署長周輝煌:「將宣告沒收犯罪所得繳納情況,還有跟被害人的和解情形,也列入假釋審核重要參考。」
台灣各地檢署每年新收詐欺案超過十萬件,被告平均年齡33.2歲,只有10%的人判刑超過六個月,須入監服刑,而目前在監獄的詐騙犯有將近五千人,有沒有繳回犯罪所得,以及是否和被害人和解,原本就是假釋的參考依據,不過有檢察官認為,應該要在假釋審核表上明文列出這兩個選項,才能具體執行。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到現在我們也不知道這些假釋的人裡面,是不是根本很多,幾乎都沒有賠償就可以離開,覺得這次矯正署有這樣的宣示,而沒有做到文字化的話,也許過半年後我們大家一起來檢視,到底他有沒有做到這樣的結果,否則的話就只是空話。」
列表強制審查委員填寫,更能嚴格執行假釋審查,讓詐欺犯了解,沒吐錢就只能蹲好蹲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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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2/09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