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東錦競選主委涉賄選 檢方提苗栗縣長當選無效之訴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2022/12/20 17:51
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今日被苗栗地檢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圖/TVBS)

苗栗地檢署在14日偵結起訴首宗「四合一」現金賄選案,其中包括苗栗縣長、大湖鄉長、大湖村長、大湖鄉民代表。苗檢查出擔任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競選總部的陳姓主委和2名樁腳,涉嫌替以上人等現金買票,經斟酌相關法規和法院判決後,今(20)日對鍾東錦等人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苗檢表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且多數法院均認為此處「當選人」不以當選人本身自為者為限,如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選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意旨)。

 

 
甚至即便非競選團隊成員,若買票者實質上從事為候選人助選之活動,也無以排除其等間有為使上訴人當選之目的而共同賄選之可能,不以證明賄款來自候選人本人為必要(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選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意旨)。是本署既已認定陳○○等3人有共同賄選之犯罪事實,陳○○又身為鍾姓苗栗縣長當選人之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依據上開法院見解,自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檢對於候選人本人及其選舉重要幹部、樁腳或親友等共同所為嚴重破壞選風之不法行為,決不寬貸,除就賄選者提起違反選罷法之刑事起訴外,並對當選人依法依限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民事起訴,以維護民主、法治之基本價值,全力淨化選風,贏得人民信賴。另將於111年12月25日舉行之苗栗縣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本署持續統合檢警調廉及各界力量,以團隊辦案之方式,全力積極查察賄選,以達成「公平選舉、杜絕不法」之核心目標。
 
據苗檢調查,陳男身兼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大湖鄉長傅姓候選人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涉嫌與丘姓女子、林姓男子,以每人1千或2千元不等為代價,替鍾東錦、傅姓鄉長及謝姓、林姓大湖鄉民代表候選人賄選。檢方在14日偵查終結,將涉及賄選的陳男、丘女、林男3人依行賄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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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12/20 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