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房仲女業者控訴,男同事在她飲料下藥,當下查覺之後,女子沒喝飲料,保留證據報警送驗,後來驗出,可疑粉末含有鎮靜劑成份,近日判決下來,橋頭地檢署認定,女房仲沒喝飲料造成傷害,加上粉末劑量不足,沒有違反毒品防制,妨害自由罪不起訴,讓女房仲傻眼。
當事人黃小姐:「放東西在身上,做了(下藥)這動作,我覺得他是有預謀的,所以我沒有辦法接受(不起訴)。」
房仲業者黃小姐對於不起訴處分,非常不服氣,明明抓到男同事在她飲料下藥,法律卻制裁不了對方。
line對話截圖,當下黃小姐詢問奶茶是倒了什麼粉,男同事回,大溪老街買的亞麻籽,不知道有沒有過期,的確看到飲料杯旁邊留有白色粉末,黃小姐表示當時專心開車,兩人要去找屋主開發業績,對方趁他不注意下了2次藥,當她準備就口喝飲料時,發現粉末怪怪的,不敢碰嘴巴,等男同時下車離開,她報警拿飲料去化驗,結果,可疑的白色粉末有鎮靜劑成份,但克數不足,對方判無罪。
當事人黃小姐:「因為上面寫我沒有積極的證據,那今天要我發生什麼事情,那個才叫積極,很像我去商店偷錢被發現了,我跟商家說 我沒有偷到錢,我這樣不算積極的證據嗎。」
黃小姐不滿,難道要真的喝了下藥飲料,真的出了事,才能將心懷不軌的人定罪嗎?
橋檢襄閱檢察官謝肇晶:「(粉末)屬於微量而無法檢驗,所以無法證明粉末是藥物或毒物,粉末加入飲料中(行為),跟強制罪構成要件不符。」
由於檢驗出的粉末沒有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加上未能確定男子真正犯意,才無法將人定罪,而黃小姐勇敢揭發男同事行為,對方目前已離職,彼此不相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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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10/03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