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疑酒駕騎電動自行車喊冤 這原因法院判無罪

2022/08/02 12:14
警方大規模臨檢。(圖/TVBS)

近來酒駕抓的嚴,警方更常在各縣市街頭出動大規模臨檢。台中一名魏姓男子先前因涉嫌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酒測值高達0.63,但他喊冤自己沒啟動馬達,僅「用腳撥」試車前進;法院最終依各項證據審酌,認為難以辨認魏男是否有以動力騎車,判處他無罪。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去(2021)年11月27日早上,魏男在建國市場內飲用藥酒,不顧大眾安全騎乘電動自行車;上午9點55分經樂業二路、樂業南路被警方攔查,測得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63毫克,涉嫌公共危險。

案經法院審理時,魏男矢口否認,辯稱自己的車停在人行道上,是坐在車上「用腳移動」要讓人過。且當時店門有打開,但還要按一下啟動馬達才可以,但當時並沒有啟動馬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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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台中地院指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範目的,是考量人體內酒精濃度達一定量時,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維護安全,而「駕駛」應是在動力交通工具運轉下行駛。而一般車若未發動引擎、馬達,或發動後仍以手牽、腳撥移動,都不符駕駛行為

法院勘驗警方密錄器,發現魏男移動電動自行車時,是以左右腳各稍後退一小步,再將雙腳方在地面,隨後往前移動時他雙腳也有向後擺動,可見當時究竟是用腳去撥,或以動力運轉已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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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警方雖以看到煞車燈有亮做判斷,但單純開電門與啟動馬達,2者行為不同。且警方也說要把車牽回去時,試了很多方式才發動,難認當下魏男就已經啟動馬達,而其餘市場攤販也非親自目擊魏男有騎乘電動自行車。法院認為,魏男雖有酒後乘坐在電動自行車上,但經斟酌各項證據,尚不足以認定他有以動力運轉方式駕駛,判處魏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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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8/04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