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一名警員誆騙民眾金錢遭判刑。(圖/TVBS)
前宜蘭縣警局某派出所陳姓警員因貪圖金錢,誆騙婦人37萬元,又於護鈔時詐得老翁40萬元。一審判刑10年。二審考量他與老翁和解,但未實際支付賠償,今天改判9年11月徒刑。
檢警調查,宜蘭一名老翁民國110年1月間到銀行提領新台幣40萬元,欲支付房屋修繕費用,行員見他年事已高,且提領金額高達40萬元,便主動向公正派出所提出協助護鈔需求。
陳姓警員將老翁載回住處後,得知這筆錢過幾天才會支付,便向老翁佯稱派出所可先幫忙保管,等到要支付房屋修繕費用時,會再把款項送到老翁住處,老翁不疑有他,便將40萬元交出。
老翁之後到派出所找陳姓警員打算領回這筆錢時,陳姓警員起初否認曾收過40萬元。警方發覺事有蹊蹺,主動介入調查,並報請宜蘭地檢署偵辦,經檢警清查,發現陳姓警員還涉及另一起案件。
檢警查出,陳姓警員109年11月間偵辦林姓婦人遭詐騙案時,向林女謊稱手上有詐欺集團3條線索,需向林婦借用30萬元作為誘餌,才能引出詐欺集團首腦。
陳姓警員之後又向林女佯稱,詐欺集團首腦在花蓮,要到外縣市查案,需要再拿10萬元,但林女表示帳戶沒有那麼多錢,僅有7萬元,陳姓警員從林女手中共詐得37萬元。
陳姓警員於兩案合計得手共77萬元已全數花光,東窗事發後,已在110年2月3日離職。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認定陳姓警員行為,構成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2罪,判刑10年,陳姓警員不服提起上訴,請求輕判,並建請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考量陳姓警員有與被害人老翁達成和解,但未實際支付賠償金,且依時間序,陳姓警員利用警察身分陸續向77歲婦人詐騙,再相隔不到2個月,對91歲的老翁行騙。陳姓警員詐騙年歲已高的被害人,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難達情堪憫恕可減刑情形。
二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2罪,判陳姓警員9年11月徒刑,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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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6/29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