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游姓員警涉3年前縱放人犯、假借職務取得個資及傷害他人。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考量他與被害人和解等,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1年1月,個資、傷害罪各判3月,均獲緩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游男民國107年凌晨擔任值班勤務時,遇到計程車司機搭載1名酒醉男子請求確認身分,但是這名男子因酒醉無法陳述住所並拒絕出示證件,游男打電話給陳姓副所長請求協助,陳返所後發現這名男子為宜蘭分局邱姓小隊長,過程中邱與游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游因此受傷。
判決指出,邱姓小隊長多次辱罵游男,游男將邱壓制在地並以現行犯上銬逮捕,警分局的長官據報前來發現邱當時已陷入泥醉,應以管束方式處理,游刪除刑事案件報告單內原記載邱涉犯妨害公務罪嫌的犯罪事實,之後讓邱自行離去,游涉犯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
判決指出,游男在107年底執行勤務時攔查車輛,許姓駕駛疑似不慎壓傷游男的左腳,游男回派出所利用警用電腦,接續查詢許姓駕駛的相片等個人資料,經列印後向宜蘭地檢署遞狀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另外,游男於108年4月間騎乘警用機車行經宜蘭縣壯圍鄉某處,看到李姓民眾急欲由靜止的機車下車進入屋內,因此猜測李是酒後駕車,竟以手拉住李的後腰帶,阻止李進入,過程中因要將李上銬,雙方發生扭打,並噴灑辣椒水,導致李受傷。
二審合議庭考量游男犯罪後已自我反省,與被害人和解,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1年1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3月、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傷害罪判刑3月,後2罪可易科罰金,3罪均宣告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4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6場次。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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