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刺死19歲網咖店員再自首。(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桃園蘇姓男子被控當街刺死19歲網咖店員案,高院更一審審酌蘇男有利及不利量刑事項,認定應排除死刑適用,再加上符合自首規定,經減刑後,今天改判蘇男20年,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蘇男因缺錢花用,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晚間11時許,攜帶水果刀徘徊在桃園市平鎮區南豐路上,伺機尋找對象強盜財物,看見19歲的網咖店員劉姓男子經過,即持刀強盜不顧對方奮力抵抗,朝劉男揮擊再跑離,而未取得財物。
判決指出,劉男因傷勢過重倒臥路旁,經附近商家報警送往急救後,仍不治死亡;死者前胸壁傷勢,深度最深達17公分,為致命傷。蘇男向警方自首。
一審判蘇男無期徒刑,二審維持無期徒刑,但遭三審撤銷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今天改判蘇男20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
更一審指出,蘇男平日靠母親接濟,偶打零工賺取日薪,常睡公園或住網咖,但仍有謀生能力,後來因母親不再給予金援,缺錢花用下才起意隨機尋找對象搶劫財物,而發生本件。
更一審表示,蘇男犯罪手段屬嚴重暴力行為,造成被害人生命喪失無法回復的損害,使被害人家屬遭受至親喪命的悲痛,為免睹物思親而遷居他處,蘇男未實際彌補或賠償家屬等,此屬蘇男不利量刑事項。
更一審指出,考量蘇男先前沒有前科紀錄,本案也無足夠的積極證據認定蘇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且蘇男坦承犯行認罪,也當庭向被害人家屬致歉等,此屬蘇男有利量刑事項。
更一審綜合審酌後,認為應排除死刑的適用,依強盜殺人罪,判刑20年,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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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0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