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遭虐截3腳趾 未全部缺損 二審改判「非重傷害」

記者 蘇泰盈 / 攝影 陳志忠 張子銘 報導

2021/12/26 14:12

彰化一名少年,日前到鋼鐵公司打工,卻被惡老闆凌虐全身傷,甚至右腳三根腳趾壞死得截肢,但日前二審法官認為,按照身障鑑定辦法,必需雙腳的腳趾全部缺損,才能算重傷害,因此改認定少年只是一般傷害;少年的媽媽覺得失望難過,腳趾截肢是無法復原的,二審改判只算是傷害,將上訴到底。

 

少年遭到鋼鐵公司惡老闆凌虐,全身被BB彈射了500發,右腳被電到第二到第四趾壞死截肢,還因此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還在住院治療中。

少年母親:「這邊,右腳。(說要)用到趾頭都沒的話才算(重傷害)。」

但日前二審法官,引用身障鑑定辦法,認為需要兩腳,腳趾全部欠缺,才算嚴重減損,因此推翻一審判決,認定只是一般傷害,不算重傷害
 


少年母親:「(不算重傷害會不對的太扯)對,對啊,會喔,很難過。」

聽到改判,少年的媽媽心裡失望,更覺得不可置信,兒子被凌虐失去三隻腳趾影響行動,高分院法官卻認為,一定要所有腳趾都缺損才算重傷害,實在無法接受。

少年母親:「把黃金我全部都拿出來賣掉,一樣照顧我兒子在林口那邊,現在我都光花花沒錢了。」

攤開桌上這一年多的醫藥費、還有往返醫院的交通費,就要10多萬元,媽媽除了平時賣河粉,也把結婚時的金飾,存款全部花光,但還是不夠支付。


律師環海法律事務所所長廖國峻:「那三根腳趾頭的截肢,一定會使右腳的機能產生減損,並且這是透過治癒也沒辦法恢復機能的,二審法院認為要五根腳趾頭全斷,才會構成重傷害,那這樣子的標準是比較嚴苛的。」

律師直言,二審的判定標準太過嚴苛,少年如果被認定不算重傷害,就無法向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助,光是醫藥費最高40萬,勞動損失100萬,精神撫慰金等,都無法申請補助,對家庭影響重大,因此少年的母親,決定將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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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12/26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