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巡佐撞車,控訴「下體燙傷無法行房」,提國賠後勝訴了。(圖/警方提供)
台中市某派出所陳姓巡佐,2年前騎車行經西屯區黎明路時,為了閃避車輛,撞上路旁水泥斜坡,他認為市府養工處未做好防護警示措施,導致他陰莖三度燙傷,與妻子無法行房,提起國家賠償52萬餘元。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陳男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需承擔7成責任,判決中市府養工處應賠償10萬7678元,可上訴。
陳姓巡佐主張,2019年4月29日,他騎車沿西屯區青海路行駛,行經黎明路口時,為了閃避前方車輛而靠右行駛,因市府養工處未善盡督導之責,也未於該處放置三角錐或警示燈,導致他撞到路旁水泥斜坡,因此摔車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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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巡佐檢附醫療費、看護費、計程車資、機車維修費、財物損失、薪資損失等費用證明,合計23萬8514元。另外,他以自己因車禍導致「陰莖三度燙傷,致夫妻無法行房,身心痛苦異常」為由,請求精神慰撫金28萬8000元,合計請求國賠共52萬6514元。
對此,台中市養工處辯稱,陳男騎車撞擊位置是在道路側溝,於道路紅線外側,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無關,且斜坡並非養工處設置,不是公有公共設施,斜坡也不是人車通常行走的路線,高度並沒有高於人行道,客觀上不會妨礙交通安全,直指設置至今,沒有其他人車跌倒意外,亦無人反應設計不良,此車禍純屬陳男未注意車前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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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法官根據《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認定,劃設紅實線外的路面雖原則上禁止行駛,但仍是道路的一部分,法官強調,在交通流量大時,機車甚有可能行駛至該處,公路養護機關應該能預見,應保持水溝加蓋設施平整與堅固,以維護道路使用之安全,然而,養工處卻沒有善盡依法拆除斜坡的義務,造成陳員損失,應負起國賠之責。
法官審酌,陳姓巡佐已婚育有1子、月薪7萬元,因這起事故造成顱內出血、陰莖燙傷等傷勢外,也有適應障礙、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法官認為,本案養工處管理欠缺,但陳男行車超過馬路邊緣,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養工處需承擔3成責任,而陳男則是7成,最後判決養工處應給付陳男10萬7678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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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11/26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