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販毒集團首腦陳姓男子遭判16年及刑前強制工作3年,現由二審審理;陳男主張帶大他的至親去世,聲請具保停押盼至靈堂上香。二審認此為個人家庭因素,仍有羈押必要,予以駁回。
判決指出,陳姓兄弟於民國109年間發起成立販毒組織,找來「小蜜蜂」多人販賣第三級毒品,含有K他命硝甲西泮成分的毒咖啡包;檢警於109年5月間破獲此販毒集團,陸續在鐵皮屋倉庫等處查獲毒品。
新北地檢署偵結認定是販毒集團為「組織犯罪」,除觸犯毒品罪,也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建請法院對陳姓兄弟從重量刑,並處分強制工作。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應執行16年徒刑和16年2月徒刑,均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男主張6月底收到母親信件告知他的二阿姨與世長辭,心痛不已,因從小由二阿姨照顧帶大,他遭羈押已1年多,遵守監獄規定,希望能在百日之內至二阿姨靈堂前上香,以盡孝道,請求以具保等方式替代羈押,他也可定期向派出所報到,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交保金額部分,可提出約新台幣50萬元。
二審法院審酌,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的完成及刑事執行的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
二審合議庭考量,陳男經訊問後,認為他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他涉及至少5次的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經原審判處16年徒刑,並於刑前強制工作3年,可見刑期非輕,已有畏罪避責的可能,有相當理由可認定他有逃亡之虞,國家審判及刑罰權有難以實現的危險。
二審認為,陳男希望能於百日內赴至親靈堂上香等語,為個人及家庭因素,並非法院審酌是否具保停止羈押的事由,他仍有羈押必要,日前予以駁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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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8/16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