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TVBS資料畫面)
男子湯景華因細故縱火,導致翁家6人身亡,一審到更二審均遭判死,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無期徒刑定讞。翁家家屬委任律師對此表示,沒有公理,家屬無法接受。
翁家家屬委任律師謝智潔今天接受媒體電話訪問表示,湯景華案涉及6條人命,最高法院自為改判無期徒刑令人很失望、生氣,會讓人覺得在台灣好像殺6人依然可以逃脫死刑,對家屬衝擊或社會觀感都非常不好。
謝智潔指出,湯景華到後來全部否認犯罪,完全無悔過之心,還讓他無期徒刑,沒有公理,家屬也無法接受。
謝智潔表示,最高法院太過限縮兩公約,重點在於不可饒恕、罪大惡極,不能說不確定故意都不能判死,還是要看犯罪的惡性。
湯景華在民國103年與翁姓男子起爭執,控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無罪。湯景華自認求償無門,透過判決書等文件得知翁男住處而謀劃報復,進而於105年3月23日凌晨到翁姓男子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朝機車縱火。
與湯景華起爭執的翁姓男子案發當時服役不在家,火勢延燒至連棟公寓,導致翁家6人身亡,包含1名未成年少女,形同滅門。
新北地方法院的一審、台灣高等法院的二審、更一審、更二審皆依殺人罪判處湯景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更二審判決指出,湯景華犯罪情節嚴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最嚴重的罪行」要件,因此判死。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6月18日開庭辯論,並遠距訊問人在看守所的湯景華。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兩公約規定必須基於殺人的確定故意才能判死刑,若基於不確定故意則不能判死。
最高法院認定湯景華是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犯殺人罪,因此不能判處死刑,原判決判死違反兩公約規定,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中央社)
更新時間:2021/07/02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