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圖/TVBS)
19歲黃姓男子懷疑弟弟的機車遭吳姓少年騎走,持刀刺死少年。一審依傷害致死判刑7年10月,二審認定黃男僅因細故犯案,改依殺人罪重判9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黃男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凌晨坐車行經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時,發現警方臨檢車輛中,疑似有人騎乘弟弟的機車,隨即尾隨機車到新北市三重區某停車格旁;黃男發現騎士並非弟弟本人,持刀上前質問騎士吳姓少年機車來源,雙方發生口角、拉扯。
黃男看到少年欲轉身離去,竟近距離朝少年左側胸腔部位猛力刺入,少年負傷逃離後,傷重倒地,經緊急送醫救治,因心室出血致心包囊填塞、左側肋膜腔出血,導致出血心因性休克,於同日清晨5時8分許不治死亡。
一審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黃男7年10月,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底認定,黃男僅因細故犯案,無視生命價值,黃男明知折疊刀對於他人身體生命安全的危險性,且依行凶動機、所持用凶器、攻擊部位、下手力道及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勢等,可見黃男猛力行凶,雖已犯後自首,仍構成殺人罪,改重判9年。
黃男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黃男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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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4/26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