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侵犯女遭判4年 最高法院:未求救不代表同意

2021/02/23 11:46
女子迫於無奈與前男友會面,卻慘遭性侵。(非當事人,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楊姓男子被控性侵前女友,二審判刑4年。楊男辯稱女子未求救,但最高法院認為,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不能以未求救合理犯行,日前駁回楊男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7年間,楊姓男子多次以散布裸照要脅前女友外出見面,女子迫於無奈與楊男會面,遭楊男搶走手機,在車內性侵得逞;女子返家5日後報警,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4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楊男仍否認犯行。

二審認為,案發時兩人獨處狹窄汽車內,男子具體型、力量的生理優勢,難以要求女子大聲呼救作為解圍的唯一手段,且女子因與男子婚外情,分手後又頻遭威脅,遭性侵後擔心婚外情一併曝光,難以期待女子立即報警,仍認定男子罪證明確,判刑4年。

楊男上訴最高法院,辯稱案發地並非人煙絕跡之處,若被害人遭強制性交,為何不對外求救,事後也未立即報案及保全證據,顯見被害人是自願發生性行為,二審未詳予審酌,即認定成立犯罪,自屬違法。
 


最高法院認為,「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

最高法院指出,排除未滿16歲、心智障礙等情況,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

最高法院判決也指出,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判決指出,二審判決認定並無違誤,楊男上訴仍無視被害人並非「自願地」參與性交行為,漠視「性自主決定權」,應予駁回,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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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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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2/23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