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微軟前張姓經理。(圖/TVBS資料畫面)
台灣微軟前張姓經理涉假報採購需求向公司取得折扣價,交由經銷商出售產品獲利並獲績效獎金。北檢不服北院裁定張男80萬元交保,提抗告。高院今天撤銷交保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檢調調查,張男於民國106年至107年間任內,虛報郵局等公務機關有採購需求,向公司爭取折扣價,再將這些低價產品交由4家經銷商出售牟利,賺得價差約新台幣1億2000萬元,張男也因此獲得約380萬元的業績獎金。
台北地檢署1月下旬指揮調查局兵分12路搜索,約談張男及經銷商的員工等多人到案。檢察官複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張姓男子並禁止接見通信,其餘5名被告,各以15萬至3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訊問張姓男子後認為,張男否認犯罪,但現有事證顯示張男指示他人在採購文件上簽署中華郵政公司人員名義,使台灣微軟認為中華郵政有採購軟體的意思,張男涉嫌偽造文書罪嫌重大。
但法官認為,台灣微軟確實有出售產品並獲得價款,張男獲得的業績獎金、經銷商或代理商獲得的折扣價差是否為詐取所得財物或不法利益,尚有疑義;檢察官認為張男觸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嫌、政府採購法,但並未釋明,仍有待釐清。
法官裁定指出,張男曾刪除與共犯、證人間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供述也與他人不一,有偽造、變造、湮滅證據的可能;另方面,共犯、證人均已接受檢察官訊問,多指證張男犯行,且彼此間並無上下隸屬或業務關係,難以認定張男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因此裁定8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北檢不服提起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今天認定,檢方抗告有理由,將交保裁定撤銷,發回台北地院更裁。
高院指出,張男湮滅證據舉動部分,已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偽造證據、勾串共犯之虞,且檢察官聲請書,有具體敘明相關公司及證人尚未調查,原裁定未說明為何無羈押必要性,且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海替代羈押處分,也沒有說明這些替代措施,足以防免張男後續妨礙偵查續行,原裁定即屬理由不備。(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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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2/08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