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殺妻分屍最終處無期徒刑定讞。(圖/TVBS資料畫面)
桃園市年近70歲的男子陳登科因財產分配與妻子發生爭執,憤而拿刀殺妻分屍,一審遭判死刑,二審認為無期徒刑足使陳登科終身與社會隔絕,改判無期。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陳登科犯案手法凶殘,毫無悔意,沒有值得同情之處,若僅科處無期徒刑,不足以評價他犯罪的罪責,依殺人、毀損屍體等罪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登科辯稱是「木頭阿姨」殺害妻子並分屍,但合議庭認為,陳登科案發後遭逮坦承殺妻,全案事證也顯示陳登科犯行明確。
二審依精神鑑定報告認定,陳登科犯案時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正常,無從減輕其刑;二審審酌陳登科智力中下,因一時氣憤犯案,與計畫性的謀財奪命並不相同,並曾向檢察官坦承犯了大錯,並非毫無悔意。
二審通盤審酌量刑因子,認為無法得到死刑的結論,但陳登科無情剝奪結縭數十載髮妻性命,所為難容於一般社會,考量陳登科已近70歲,若處以無期徒刑,足使陳登科終身與社會隔絕,足以防禦他對社會所生的潛在危險,死刑並非唯一而無可替代的處罰,改判無期徒刑。
全案起於,陳登科與簡姓妻子於民國76年結婚,育有一子一女,雙方一度離婚又復婚但未同住。陳登科認為,妻子離婚時曾答應分給他一半財產,但遲遲未履行,因而心生不滿。
107年5月25日上午10時許,陳登科打電話要求妻子到他的住處後,2人因財產分配發生爭執,陳登科盛怒下拿出料理刀揮砍妻子頭部,再用手摀住妻子口鼻致死。
陳登科將遺體拖進浴室,持料理刀、鐵鎚,將遺體肢解成7大塊,再裝入塑膠袋或塞入塑膠整理箱,還把內臟裝入塑膠袋放進冰箱冷凍櫃內或房內麻布袋。
最後因2人女兒找不到母親察覺有異,前往陳登科住處找人時,發現裝有異物的袋子,因為懷疑母親已遇害,便提著袋子前往派出所報案,袋子打開看到是母親的頭顱,整起案件才曝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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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12/04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