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正妹回家挨告性侵 一句「我不是隨便的女生」讓他無罪

編輯 高靜瑤 報導

2020/10/24 18:38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北市一名男子在KTV結識陌生女性,聚會結束後好心送對方回家,沒想到八個月後竟被對方控告性侵,儘管他極力否認並無強迫女子發生性關係,檢方仍將他起訴。法官審理期間,發現女方曾說過「我不是隨便的女生喔」,對於性侵過程說法前後不一,最後判男子無罪。

新北市何姓男子2017年與朋友在KTV聚會時,認識該名女子,歡唱過後何男送女子回家,隔幾天後女子傳訊「那他們(聚會上友人)有問你吧?」何男回覆「我說我送妳回家,然後我就回家了」,兩人聊天過程中,女方還說「我不是隨便的女生喔」。

 


之後女子時常向何男分享自己的生活近況,沒想到相識八個月後突然提出告訴,指出兩人認次第一天,自己疑似喝醉被拍下不雅照,對何男心生恐懼,刻意保持彼此距離,但何男不斷提出邀約,直到2018年8月勉強赴約與何男共進晚餐,不料卻被他帶回家性侵。面對女子種種指控,何男全盤否認,強調兩人是男女朋友,在彼此同意的前提下才發生關係,仍被檢方以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新北地院審理此案,認為女子前後說詞不一,一下子說是從客廳被拉進房間性侵,又改口說是在房間吃東西時被推倒性侵,且其他細節也交代不清。

法官認為,兩人相識八個月期間仍有互動,雖然女子曾向好友抱怨遭到何男性侵、痛罵對方,之後卻又若無其事與何男互動,加上女子提出的對話紀錄不完整,且又提不出其他證據,最後判決何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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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10/24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