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警肇逃判無罪? 法官:出於「故意」非「意外」

記者 李采穎 / 攝影 李承祐 報導

2020/10/16 14:13

台中市去年發生一名男子,為了逃避臨檢,開車撞員警,造成員警身上多處受傷,酒駕男子被控妨害公務罪、傷害罪,還有肇事逃逸罪,但法官表示肇事逃逸罪是出於「意外」,而男子是「故意」撞員警,因此判肇逃無罪。

 

員警站在路口處把車輛一一攔下,對駕駛跟騎士實施酒測,但台中去年在西屯區一間夜店前,卻發生一名男子不僅拒檢,還開車衝撞員警。

第六分局市政所長謝俊雄:「佯裝配合稽查,然後到達稽查點以後,衝撞我們員警以後加速逃逸,在400多公尺的產業道路裡面查到這部車。」


駕駛是一名彭姓男子,因為喝酒又開車,看到員警後心虛衝撞對方,造成這名孫姓員警臉部、頭部以及身上多處都有受傷,被控妨害公務、傷害以及肇事逃逸,但其中肇事逃逸卻不成立。
 


他犯後坦承犯行,30萬元跟員警和解,判刑6個月罰100小時義務勞務,肇逃罪則需另案審理。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志文:「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肇事逃逸是包含故意而提起公訴,那法院以傳統見解認為,只限於過失而不包含故意判決無罪。」


整起案件會由二審法院針對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後是否要再去斟酌肇事逃逸罪,肇事逃逸一定只限出於「意外」,「故意」撞人逃離現場就不能算是肇逃案,後續檢察官跟公訴檢察官會研議是否要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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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10/16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