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53歲路姓男子去年6月起在臉書上使用假名,與多名少女以姊妹相稱,誘騙少女拍攝裸照及猥褻影片,今年3月遭警逮捕到案,清查有15名少女受害,雲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路姓男子在102年因性侵少女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有期徒刑12年,未到案遭通緝,雲林地檢署指揮虎尾分局在今年3月8日將路男拘提到案,並扣電腦、平板及手機,發現許多猥褻照片,進而擴大偵辦。
雲林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路姓男子去年6月間至今年2月間在雲林縣虎尾鎮租屋,在臉書上暱稱林怡玫(閔閔)、Bibi Lin、Angel Wu等女性名稱及大頭貼照片,結識國小高年級或國中生女學生。
路姓男子在臉書上隱埋自己男兒身的事實,假冒女性高中生身分,使用臉書通訊軟體向被害少女攀談,且佯稱想要一個妹妹,取得信任後,說可以協助檢查身體看發育情況。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金星表示,路姓男子與被害少女交談時,提到按摩胸部及下體可以讓胸部變大等語,還誘騙少女拍攝裸照及猥褻影片,且要求少女回傳照片及影片供他觀看。
承辦檢察官認為,路姓男子誘騙15名少女拍攝裸照及猥褻影片,影響少女身心健康發展,惡性重大,今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起告訴,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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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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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9/02 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