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舉槌。(示意圖/TVBS)
男子程坤景不滿遭周姓遊民潑漆,持剪刀揮刺周男頸部致死。一審法院依殺人罪判程坤景18年徒刑,二審認定僅構成傷害致死,改判12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晚間,程坤景與飼養的流浪狗在新北市三重區龍門停車場睡覺,突遭周姓遊民潑灑白色油漆。程坤景報警,從監視器畫面查知是周姓遊民所為,持剪刀前往周男時常出沒之處等候。
107年10月18日凌晨,程坤景發現周姓遊民騎車出現,即持剪刀上前理論。周男因驚嚇跌落在地,程坤景見狀持剪刀接續三次刺向周男後逃逸;周男因傷重,送醫不治。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程坤景有期徒刑18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程坤景只承認持剪刀刺傷周男手部,並未刺向頸部。
二審比對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及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認定程坤景以剪刀刺入周男頸部導致大量出血,與周男之死有相當因果關係。
但二審認為,程坤景與周男同為遊民,但不熟識,且無深仇大恨,僅因不滿睡覺時遭潑漆,而持剪刀尋找周男出氣,所持剪刀也非大型凶器,行凶時間僅5秒鐘也未追刺,因而認定程坤景無殺人故意。
二審審酌,程坤景對被害人家屬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自應嚴懲,並考量程坤景否認犯行、飾詞狡卸,及被害人先行潑漆挑釁等一切情狀,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2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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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6/16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