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TVBS資料畫面
FETN-蠻番島嶼社成員陳俞璋於106年世大運閉幕,帶有TAIWAN字樣旗幟進場,被特勤人員收下並抬離。北院一審判國安局賠償陳男10萬500元,二審高院今天改判全案免賠確定。
全案起於台北市政府民國106年8月30日舉行第29屆世界大學運動會閉幕典禮,陳俞璋手持TAIWAN字樣旗幟進場時,遭到特勤人員取下旗幟,陳男並被送往警分局,過程中陳男手部受傷。
陳俞璋請求國家賠償,他認為,國家安全局執勤過程無視憲法言論表達自由,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權與身體健康權,對國家安全局、台北市政府、警政署等單位求償。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俞璋手舉印有TAIWAN布條,屬言論自由範疇;且無論TAIWAN或是「台灣」本是超越政治或意識型態,執行正副元首維安的特勤機關竟予以反對,令人難以理解,判國安局應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10萬500元。
案經陳男、國安局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案發時正值副總統蒞臨,陳俞璋等民眾揮舞大幅旗幟的行為及現場觀眾對立叫囂的情形,嚴重影響維安,構成危害及滋擾情事,且有即將發生無法預料之危害之虞。
二審認為,經勸導陳俞璋等人放下及收妥旗幟無效,特勤人員評估必須即時取下TAIWAN布條等大幅旗幟才足以排除維安障礙及預防危害,手段符合比例原則,屬於特種勤務條例所規範對特定維安區域人員、物品所為合法且必要的措施及管制,不具違法性。
二審並指出,陳俞璋當時出現激烈氣憤反應,進而發生爭執、碰撞、拉扯,經特勤人員勸導仍未減緩,且在場其他民眾以激烈言語鼓譟,並以拉扯方式阻止特勤人員執行,使衝突、混亂狀態加劇。
二審認為,特勤人員為排除衝突及避免衝突擴大,強制將陳俞璋帶離現場送至警察分局,為即刻排除現場各種危害公共秩序行為的適當措施,有效排除危害,平息副總統蒞臨現場的滋擾狀況,確保安全維護對象的安全,也避免流血衝突或意外傷亡發生,合於特種勤務條例規定。
二審認定,本案特勤人員所採取的措施合於法令,不具違法性,自不構成國家賠償責任,今天駁回陳俞璋所有請求,且不得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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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4/21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