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與事件無關/TVBS)
一名馮姓女子2019年1月領薪資,不僅領到薪水另獲得一筆6828元款項,詢問會計得知是年終獎金,豈料,過完年公司卻改口是「誤匯」要求歸還,她不願遭公司提告。橋頭地院判決出爐。
判決書指出,馮女於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3月任職某公司,2019年1月31日領薪水時,收到薪資32807元及另筆6828元款項。事隔2日她以LINE詢問公司會計,確認是年終獎金。
怎料,同年2月15日馮女又收到公司LINE稱該費用是「誤匯」,請求她返還,但她不肯,公司進而向其提告。公司主張,馮女1月薪資為33900元,已含過年紅包3600元,扣除勞健保後,實領32807元,且薪資單明細馮女都已確認且簽章,認為對方多拿6千多元是不當得利,應該返還。
馮女則主張,當時已接近過年,收到該款項後沒再收到其他錢,認為便是年終獎金,事後也確認,質疑給了又要求返還不合理。
法官認為,公司雖然提出薪資單明細,能證明其中有記載「過年紅包」款項,但無「年終獎金」款項。且一般公司發放年終獎金另筆支付的情形並非少見。若只看薪資明細單難以斷定馮女該年度沒有「年終獎金」。最終該公司無證據證明是「誤匯」遭判敗訴,馮女免還該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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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2/03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