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宜蘭員警林世光在民國103年因協助民眾協調債務不成,遭廖姓男債主拒絕後,竟挾怨報復,聯合債務人栽贓廖男持有槍械。法院認為,林世光誣告廖男,判處3年6月徒刑,可上訴。
林世光今天透過宜蘭縣警察局表示,不服判決結果,已於11月1日提起上訴。
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世光在民國103年擔任礁溪美城派出所主管時,得知吳姓男子與廖男有新台幣6萬元債務糾紛,於是出面協助吳男處理債務問題,不料卻被債主廖男拒絕,因此懷恨在心。
林世光之後從吳男口中得知,廖男時常請吳男租車,竟假借職務上權力,意圖讓廖男受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事處分。
民國104年初,林世光找來吳男還有同樣與廖男有債務問題的蔡姓男子到派出所製作筆錄,誣指廖男違法持有槍械、子彈,並曾持槍恐嚇蔡男。林世光在順利取得搜索票後,再請吳男將一把改造手槍、7顆子彈藏在吳男幫廖男租借的車內,並請不知情的修車廠商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
判決書指出,不知情的廖男取得租車後,行蹤全被林世光掌握,並遭林世光查獲車上的槍械、子彈,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法辦,但廖男始終否認持有槍枝,並懷疑問題出在吳男身上,但奈何始終找不到吳男。
廖男入獄後,因吳男也因他案入獄,兩人恰巧又再相聚,成為獄友。吳男因不堪被廖男逼問,只好出庭坦承槍是他持有,供稱是依照林世光指示,整起事件才被揭發,但林世光對犯罪過程全盤否認。
承審法官認為,林世光觸犯偽證及誣告等罪嫌,且身為人民保母,卻假借職務權力,製作不實筆錄,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依法加重其刑,處3年6個月徒刑;吳男雖符合自首要件,但違法持有槍械,又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並向公務員誣告,也判處3年6個月有期徒刑。
據了解,林世光從警超過30年,事發後被調離主管職,改調至壯圍分駐所服勤。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宜蘭縣警察局今天表示尊重與遺憾,林世光對於判決結果不服,已經在11月1日提起上訴。上訴期間,警察局將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先予以停職。(中央社)
最HOT話題在這!想跟上時事,快點我加入TVBS新聞LINE好友!
◤Blueseeds永續生活◢
更新時間:2019/11/05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