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錫山收賄案部分判36年定讞 必須入監

2019/07/11 17:11
圖/中央社

前立院秘書長林錫山被控收賄等罪,高院判刑1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將其中1件收賄案發回更審,其餘上訴駁回,確定部分刑期總計36年,實際刑期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裁定。

林錫山在二審辯論終結後獲高院裁定以新台幣5000萬元交保,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全案緣於,林錫山主導立法院多起資訊系統標案,被控從民國101年到104年收受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賄賂。台北地檢署依違背職務收賄、洗錢等罪嫌起訴林錫山、李保承、時任立法院秘書室科長陳亮吟等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8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錫山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林錫山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8罪,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11罪合併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林錫山其中1次收賄300萬元部分,證據調查未盡,因此發回高院更審,其餘上訴駁回。

確定部分,林錫山犯7次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共10罪,刑期總計為36年有期徒刑,沒收犯罪所得2億6878萬餘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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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7/11 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