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知延改判拘役 二審認定GPS掌握不公開活動

2019/04/02 17:03
圖/TVBS資料畫面

新光金吳家長女吳欣盈指控前夫華南金林家長子林知延請業者裝GPS跟監,二審逆轉,林知延改判拘役20天。二審認定,GPS掌握吳欣盈的動向等資訊,當然屬於「不公開活動」。

這起案件源於,林知延與吳欣盈在民國100年結婚,後來傳出婚變;林知延被控為掌握吳欣盈行蹤,102年8月接受律師劉宗欣建議後,私下委託2名徵信業者跟監吳女,在林同意下,徵信業者暗中在吳座車加裝衛星定位系統(GPS),取得她行蹤,因此吃上妨害秘密官司。

 


一審法院認定,吳欣盈所使用的車輛是大永公司所管理、支配,吳會把每週行程提供給大永公司,再由公司派車,車輛非專供吳欣盈使用,且吳經司機告知,車輛有遭人裝GPS,但她在GPS被拆卸前,仍繼續搭乘車輛往赴行程,因此認定吳主觀上並沒有將自己行蹤隱匿起來不讓人知道的意思,不受隱私保護,而判林知延等4人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今天宣判,認定一審判決認事用法違誤,撤銷改判,林知延為共犯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劉宗欣及2名徵信業者犯同罪,則判拘役20天至50天不等,得易科罰金。因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本件得上訴。

二審公布新聞資料指出,GPS定位追蹤器有定位追蹤、回傳及紀錄車輛行跡等功能,林知延等人長期且密集利用電磁紀錄蒐集及竊錄吳欣盈車子所在位置而掌握她的動向等資訊,當然屬於「不公開活動」,而非一審所認定的不屬於「不公開活動」。
 


二審指出,車輛雖是大永公司所有,但這車是吳欣盈專用,就算車輛登記使用人為租車公司、車行或公司,也不代表車輛登記使用人得對不屬於其生活領域的空間,進行全面而無限制的監控,且吳欣盈的行蹤仍受隱私保護,而且林知延等人的動機難認具有法律上正當理由,因此改判。

此外,林知延訴請與吳欣盈離婚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月初認為,雙方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難以維持,逆轉改判准予離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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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4/02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