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王姓男子當街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一、二審皆判他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今天開庭,王男說「我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律師聲請醫師教授等人鑑定,檢察官反對。
女童小燈泡民國105年3月於台北市內湖區,光天化日下突遭持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當場死亡。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以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判處王男無期徒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因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的精神障礙而顯著減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今年7月初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為降低再犯危險性,命刑後監護5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去年12月20日審酌二審自行認定王男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顯著降低,且無期徒刑如何有「刑滿後監護」,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開庭。
王男在庭上表示,「我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他的律師薛煒育等人聲請函詢看守所有關王男在二審判決後至今的表現,並聲請教授張麗卿、張文貞、醫師楊添圍等5人出任鑑定人,就司法精神鑑定、假釋處遇、刑法19條減刑等做法律及專業鑑定。
公訴檢察官陳正芬反對5人出任鑑定人,主張台大及台北榮總對王男做出的鑑定報告,若存疑應由原單位補充,不應找第三方的北巿聯醫松德院區院長楊添圍再鑑定,且人權兩公約、人權報告在本件卷內都有相關論述,如何正確詮釋及適用,這是本件更審合議庭的審判核心事項,並無送請張文貞鑑定的必要。
告訴人、小燈泡母親王婉諭未到庭,她的委任律師則說,希望更審合議庭就人權兩公約施行法與刑法19條之間的競合適用,進一步釐清,不希望更審程序,耗費在無謂的法律研究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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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1/29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