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前新北市瑞芳警分局林姓員警,7年前以「跟承辦檢察官很熟」可擺平案件為由,向兒少法犯嫌詐騙新台幣20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林男被判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確定。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於民國101年間任職瑞芳分局警備隊警員,調派支援偵查隊,協助偵辦魏姓男子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案件。林男同年9月間以網路即時通軟體,約魏男到基隆市暖暖區的住處見面。
兩人見面後,林男向魏男表示案件已被盯上,他跟承辦檢察官很熟,要魏男拿出新台幣100萬元處理,雙方討價還價後,魏男同意拿出20萬元要林男擺平此事。
魏男與妻子第2天到銀行領出20萬元現金交給林男,但案件仍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隨後被判有罪確定,魏男才向檢方告發林男貪污。
全案經基隆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起訴,一審判決林男無罪,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改判林男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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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1/21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