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駛國道內車道 密集閃燈按喇叭遭檢舉

2017/02/24 16:59
圖/中央社

一輛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遭後車密集閃大燈、按喇叭示意超車,前車事後檢舉遭逼車成立,警方呼籲應遵守交通法規。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今天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檢舉逼車違規案件,一輛自小客車行駛中山高彰化縣路段內側車道,另一輛汽車從後方逼近,連續閃大燈、鳴按喇叭示意超車,前車不久往中間車道避讓,但事後以車尾行車紀錄器檢舉遭到逼車。

 


第三公路警察大隊指出,經檢視行車紀錄器影像,後方車輛沿途以閃大燈方式,逼迫前方車輛讓道,違規事實明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4款「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可處罰新台幣3000元到6000元罰鍰。

國道警方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員警依此規則,判斷上述案例違規。

國道警方表示,前車駕駛人聽到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車顯示超車燈光,若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車超越時的行駛狀況。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員警說,內車道為超車道,若前車以最高速限行駛,見後方快車示意超車,且車前路況無障礙,仍需禮讓。

警方表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可處1200元到2400元罰鍰;呼籲駕駛人勿違規、勿危害他人路權及安全、多包容與禮讓。(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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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2/24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