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記者會。(圖/翻攝自司法院臉書)
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具原住民身分的父親或母親之姓,或傳統名字者,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憲法法庭認為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保障種族平等意旨,今天判決違憲。
判決指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110年修正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部分定期於2年後失效,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盡速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據估計,約有9萬5000人符合資格。
7歲吳姓女童的母親為原住民,父親為非原住民,女童父親向台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原住民身分,戶所以「女童沒有從具原住民身分的母姓(姓鄭)或改為原住民傳統名字,不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的法定要件」為由予以駁回。女童父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
有泰雅族血統的樂桃來有姊妹也有相同問題。她們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姓名權保障及對原住民族保障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相關規定違憲。
判決指出,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部分,確有助於促進認同,但是有關「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或母之姓」部分,則因為原住民族本來並無「姓」的概念或傳統,要求子女須從其原住民父或原住民母的漢姓,未必能促進原住民文化認同。
況且,認同的形成及持續,需要有相關的養成、學習或生活過程,從姓或取名,僅是相當形式的認同促進手段。
判決表示,依現行法制,原住民的身分及民族別均須登記後始得取得;與取用姓名相比,父母申請登記其子女為原住民,已經足以彰顯其認同。再相較於「先承認其身分,再要求培養認同」,規定要求「先從姓或取名,而後才有身分」,也並不是侵害最小的限制手段。
此外,如果在從非原住民父或母之漢姓、漢名之外,另得並列具所屬原住民族傳統意義的名字,也是相同有效但侵害較小的手段。
憲法法庭指出,現行規定是假設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必然有足夠的原住民認同,因此法律無須要求其另有認同的表現;而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則必然欠缺足夠的原住民文化認同,因而必須另再要求從原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表現其認同。此等差別待遇顯然難以通過嚴格審查。
此外,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台灣長久以來的子女從父姓習慣,現行規定將導致同樣從父姓者,父親為原住民者,依從父姓習慣,取得原住民身分;母親為原住民者,依從父姓習慣,卻未取得原住民身分的不同結果。
憲法法庭在判決也一併敘明,原住民身分的取得與原住民所得享有的優惠措施並不等同,宜將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所得享有之優惠措施,依優惠措施性質作適當的區分。
憲法法庭表示,原住民族群文化認同的客觀表達方式本屬多元,衡諸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傳統意旨,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具的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
另外,相關機關本於有限資源合理分配考量,如果以族群文化認同強度作為具原住民血統者所得享有各項原住民優惠措施的高低準據,則依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應以父母雙方均為原住民或僅一方為原住民作為區別標準。(中央社)
◤日本旅遊必買清單◢
更新時間:2022/04/01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