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有1名男子,撿到1只皮夾,裡頭有4500元,還有金融卡,失主認領時,男子除了要求現金1/10當報酬之外,疑似還以金融卡內有存款,要求依存款金額付1/10當報酬,讓皮夾的失主很傻眼,最後雙方協調,給了500元報酬才了結。律師表示,提款卡、存摺或支票等物品,不能視為有價財物,是不能要求報酬的。
男子進入警局,等著跟失主商議報酬金,上個月,他撿到1名男子的皮夾,交給附近派出所,發現裡頭有4500元的的現金,還有金融卡,等到失主前來領回時,他除了要求現金的報酬之外,疑似還要求金融卡裡存款的1/10當報酬,遺失人傻眼,雙方協調後,失主給了500元了結。
二分局偵查隊長林逸新:「收取報酬的部分,就由當事人雙方自行來協調,警方沒有介入。最後協調的金額是500元嗎?對!」
根據民法805條規定,失主認領遺失物時,拾獲者可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財物價值的1/10;不具有財產價值者,也可以請求相當的報酬。只是,提款卡不見了,掛失就可以了,拾獲者可以要根據裡頭的存款1/10當報酬嗎?
律師江信賢:「遺失物的價值是以它本身來計算,例如說像提款卡,它只是一個提款的依據,本身是沒有所謂的遺失物價值,如果撿到存摺、支票也都是一樣,它本身是沒有價值的。」
警方並沒有介入雙方的爭議,但律師強調,提款卡、存摺或支票等物品,不能視為有價財物,拾獲的話,是不能要求給予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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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12/18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