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間超商老闆,向店員提告「竊取電能罪」,業者指控員工,上班時使用店內插座替手機充電,老闆還計算出,半年內總共充了110次,但提出證據只能證明員工充電兩次,總共30分鐘,換算電費是0.04元,就算充110次也才兩塊多,因此檢方認為財產損失極小,員工獲得不起訴,業者聲請再議,被駁回。
記者黃筱淇:「通常上一整天班,難免都會遇到手機電力不足的情況,就有一名超商員工,在上班的時間,替自己的手機充電,就被老闆提吿了。」
高雄大寮區,一名超商老闆不滿員工上班時間,拿手機充電用公司資源,老闆一筆一筆記下來,指控員工,從2018年7月到12月初,充電高達110次,因此提告竊取電能罪。
民眾:「蠻摳的老闆。」
超商老闆,提出的監視器畫面,證明員工,有兩次在店內手機充電,也無法認定時間多久,員工的自白書,雖坦承半年內,每天都有手機充電,但在偵查中卻說,工作時很少使用店內插座,有的話也是10幾分鐘,檢方調查,店員總共充電2次,共30分鐘,電價才0.04元,就算真的如老闆計算有110次,電費也才兩塊多,財產損失極小,因此店員獲不起訴處分,老闆聲請再議,也被高雄高分檢駁回。
像這間咖啡廳,員工手機跟平板,放在櫃台旁充電一整天,順便播放音樂,座位區也有插座,客人內用手機筆電,電力都能充好充滿,因為這真的是小錢。
咖啡廳員工:「覺得他(超商老闆)很小氣也很誇張。」
咖啡廳老闆方泓崴vs.記者:「員工的話或是客人,你們有規定說,充電只能充多久嗎,喔不會不會,就是讓他們使用到他們結束為止。」
充手機電費,區區幾塊錢,有老闆斤斤計較,也有人豪不介意,不到三塊錢,要討到底的話,還是能聲請直接交付法院審判,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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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2/25 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