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星睡少女被判刑 判決書揭翻供還稱「男性自尊說不過去」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2024/11/07 12:00
L男將國一少女帶回西門町住處發生關係。(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北市一名L姓男子2022年間曾參加男團選秀節目,但卻在第三輪比賽中淘汰,他私下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一名尚未年滿13歲的國一少女,將少女帶回西門町住處洩慾,全程僅10分鐘,還全程戴口罩,落網後說「帶女生回家,沒發生關係,男性自尊說不過去」。法院發現,L男之前就有與未成年性交被逮的經驗,二審近日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判決指出,L男於2022年11月間,經由交友軟體OMI認識少女。該少女有在個人頁面上載明「未滿十八歲(13)」。

 


雙方相約同年月13日晚間6時許見面,L男將少女帶至西門町住處,在聊天過程中,少女也當面告知年齡13歲。就在當晚6時22分至8時26分間,L男與少女發生關係。後因學校老師得知此事,告知少女母親,始報案查獲L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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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男於審理時推翻警詢時坦承有發生性行為的供詞,主張自白內容不實,非出於任意性,但又稱「我覺得帶女生回家,沒有發生性行為,男性自尊說不過去。」
 


但少女證稱,他們聊了2、3個禮拜後相約見面,L男問她「要不要試試看」,她不講話,過了一個半小時,L男對她說不用緊張,她就說好,對方就關燈,先把她往床上推,開始摸她、脱褲、戴保險套,性行為大概快要10分鐘,她覺得很痛,就兩隻手放在L男胸前推開他,L男力氣太大,把她整個人抱住。結束後送她下樓,讓她搭公車回家,從她見到L男到離開都沒有見過對方脫口罩。

法官認為,L男有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而經檢警偵查的經驗,明顯知道會觸犯《刑法》,僅為滿足性慾,明知對方是國一學生,再對少女性行為,戕害少女心靈、兩性認知的健全及人格發展。警詢、偵查中雖坦承犯行,審理改口否認犯行,全然未見悔意,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4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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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1/07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