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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無不法 北檢簽結兆豐銀涉洗錢案


發佈時間:2017/05/22 12:32
最後更新時間:2017/05/22 12:32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台北地檢署偵辦兆豐銀行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過約9個月調查,今天以本案迄今查無兆豐銀行相關人員及本國人涉有幫助洗錢的犯罪事實等理由,將全案簽結。

這起案件源於,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紐約分行涉洗錢,在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首季一般業務檢查中,被指控民國101年涉及違反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遭重罰1.8億美元(約新台幣56.9億元)。北檢於去年8月分案偵辦此案。

 

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發言人)張介欽今天指出,依據美國DFS(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合意命令」及DFS新聞稿、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志潔教授鑑定意見等資料顯示,DFS合意命令並非認定兆豐銀行或紐約分行、巴拿馬地區二分行(箇朗自由貿易區分行、巴拿馬市分行)從事洗錢犯罪行為,而是認為兆豐銀行未瞭解美國洗錢防制法規,導致紐約分行的洗錢防制機制不足,及內控不佳等相關法令遵循產生嚴重缺失。

此外,北檢也清查行政院在去年11月3日,召開的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第9次會議中,兆豐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地區二分行間1萬7033筆匯款交易資料,迄查尚未發現有洗錢犯罪行為。

張介欽說,合意命令第21條是關於兆豐紐約分行與箇朗分行於101年的174筆退匯交易,僅申報64筆,未申報110筆退匯交易,但兆豐銀行反駁DFS金檢報告,認為該110筆退匯交易非屬可疑交易而無須申報的輕蔑回應,這是DFS對兆豐銀行裁處高額罰鍰重要原因之一。
 

經查,紐約分行認為110筆退匯交易無須申報,是誤解美國相關洗錢防制法規所致,此部分與幫助他人洗錢犯罪尚屬有區別。

張介欽指出,合意命令第19條及DFS新聞稿雖提及巴拿馬文件等訊息,但這是強調巴拿馬屬洗錢高風險地區,合意命令並未具體指明兆豐銀行或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地區分行間的交易涉及洗錢犯罪。

張介欽也說,告發意旨雖提及兆豐銀行澳洲分行、巴拿馬分行,因涉嫌洗錢犯罪,分別遭澳洲及巴拿馬政府裁罰等情況;經查,這些均非被澳洲防制洗錢中心或巴拿馬銀監局認定涉及「洗錢犯罪」而遭裁罰。

張介欽說,綜上所述,本案除前揭調查外,並參以兆豐銀行內部清查結果,未發現有本國人從事洗錢犯罪行為,故亦無所謂兆豐銀行人員知情與否問題,而且金管會亦函覆就查核所得資料,尚無事實顯示屬疑似洗錢交易情況,本案迄查無兆豐銀行相關人員及本國人涉有幫助洗錢犯罪事證。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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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行#洗錢案#紐約分行#偵辦#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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