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中士蔡學良12年前靶場中彈身亡,家屬訴請國賠,法院判軍方賠新台幣148萬元確定後,蔡媽媽以實彈鑑定聲請再審。高等法院今天認定不符再審要件且逾期,予以駁回,可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陳容正在宣判主文「再審之訴駁回」後,立即向蔡學良母親尤瑞敏等人說明判決理由。對於本件蔡學良死亡造成尤瑞敏喪子之痛,合議庭法官感同身受,但民事開啟再審之訴,須受法律規定,本件程序上不符合再審要件且逾期,因此無法開啟再審之訴而進入實質審理。全案可上訴。
蔡學良母親尤瑞敏聆聽後,在法庭內對審判長說「不公平」、「不能接受」。
尤瑞敏庭外接受聯訪時哭著說,不能接受這樣的判決,這12年來是悲慘歲月及折磨,她抱一絲絲司法希望,卻被打敗了,今天來到這,一直認為本件會開啟再審程序,她只是平民百姓很無助,一路上都是被害人找真相、找證據,感嘆人民沒有調查權,受到冤屈時,還必須靠自己去找真相,不知檢察官存在目的要幹嘛,怎麼沒有檢察官在第一時間幫助被害人找證據。
尤瑞敏委任律師表示,刑事部分,有向台東地檢署聲請重新調查,檢方已分案調查中。
尤瑞敏聲請再審主張,原確定判決認定蔡學良於97年5月9日下午2時13分許在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太平營區靶場,是因國造T65K2式步槍走火,意外遭以極近距離射擊,造成口內槍傷,因腦爆裂傷害致死,且蔡學良就損害之發生也有過失。
尤瑞敏主張,國防部以108年底委託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教授李俊億針對「空軍士官所受槍傷,是否可排除係因65步槍及子彈所致」進行鑑定,發現有未經原確定判決斟酌的證物,包含「李俊億109年1月16日蔡學良案鑑定報告」、「李俊億108年8月16日之T65K2步槍射入口槍擊型態測試研究報告」以及國外影片及文獻,認為蔡學良的槍傷是手槍所致,而不是步槍。蔡學良並無過失,原確定判決適用民法過失相抵規定,顯有錯誤。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發言人陶亞琴指出,本件李教授的鑑定報告,是在109年1月16日做成,這些國外影片及文獻是在106年時才發布存在,這些都是在前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以前所不存在的證物,因此不符合民事訴訟法496條第1項第13款法律規定,也就是不符合再審事由。
陶亞琴指出,尤瑞敏是在104年7月22日收受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而知悉法院認定蔡學良與有過失,以及在行政院108年11月6日第三次協調會時已知悉「李俊億108年8月16日之T65K2步槍射入口槍擊型態測試研究報告」,卻在今年3月9日才提起再審之訴,已逾知悉後30日期間,此部分提起再審為不合法。(中央社)
看節目、買美食、拿好康,百張住宿券免費抽!快點我下載食尚玩家APP!
◤超夯旅遊新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