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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片面減薪 勞工離職還可要資遣費


發佈時間:2017/04/14 15:17
最後更新時間:2017/04/14 15:17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前台北市勞動局長、律師陳業鑫今天表示,如果雇主片面減薪,勞工可主張勞基法第14條,選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陳業鑫在臉書上表示,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5年勞上易字第19號民事判決,當中顯示勞工經雇主片面減薪後,未向其表示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在長期領取扣減後薪資,自足以間接推知勞工已默示同意領取扣減後薪資,與單純沉默有別。

 

陳業鑫說,也就是說如果雇主沒有經過勞工同意就片面減薪,員工可以在30天內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1項,向雇主提起離職並請求資遣費。

不過陳業鑫指出,如果勞工不行使前述權利,而是默默收下被減薪後的薪水,完全沒有異議,法院就會認為此時員工已經認同減薪後的勞動契約,不能事後反悔要求老闆補發減薪前薪水的差額。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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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減薪#雇主#勞基法#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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