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集團少主李在鎔,在其貪污案審理中面臨5大指控。李在鎔於導致前總統朴槿惠下台的醜聞風暴被捕,遭南韓檢方求處重刑,而他今天被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判刑5年。
韓聯社(Yonhap)報導,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就李在鎔被控行賄、侵占及其他罪名判決他有罪。
以下為法新社整理李在鎔(Lee Jae-Yong)被控的各項罪名。
● 行賄
檢察官指控李在鎔支付或允諾支付總計達433億韓元(約新台幣11.5億),做為包括政府支持他繼承父親接掌三星集團等行動的回報。這筆錢中,有將近一半是贊助朴槿惠閨密崔順實的女兒,供海外的馬術訓練之用;另一半則捐至據稱由崔順實所控制的各基金會。
李在鎔的律師指三星是被朴槿惠恫嚇,要他們支持馬術國家代表隊,而崔順實之女鄭維羅(Chung Yu-Ra)恰好是馬術隊成員,以及捐款支持南韓的文化與運動發展。
李在鎔的律師們認為,並無實質證據能證明款項易手是回報政府的政策偏坦,堅稱檢方的行賄指控是奠基在「毫無根據的假設」。
● 侵吞公款、洗錢與非法轉移資產
這3項指控則都跟行賄有關聯。檢察官指控433億韓元裡,實際上付出了298億韓元,這都是被李在鎔挪用的公司款項,形同侵占。
部分款項據稱遭洗錢。
此外,三星電匯79億韓元給一間由崔順實設於德國的紙上公司;檢察官指這構成非法將資產移轉海外。
● 在國會作偽證
在去年12月的國會聽證時,李在鎔向國會議員稱自己沒被告知三星資助崔順實之女馬術訓練一事,他不知道要贊助崔順實。檢方指這些聲明已構成偽證。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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