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修訂逃犯條例(反送中)風波愈演愈烈,社會上開始關注行政長官(特首)林鄭月娥會否引用「緊急法」來止暴制亂。
香港緊急法是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資料顯示,相關條例於1922年制定,1967年香港爆發左派暴動時,時任香港總督戴麟趾(David Trench)曾經引用過。
相關法例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不須立法會通過下,訂立任何特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並可規定刑罰,包括終身監禁。
由於24、25日的反修例示威暴力衝擊變得更加嚴重,甚至有警員在人身安全受到威嚇下向天開槍,外界質疑局勢是否受控,並有報導指林鄭月娥可能引用「緊急法」來止暴制亂。
對於媒體的報導,林鄭月娥昨天回答媒體提問時並未否認。她說,如果現有香港法律能夠提供一個法治的手段來止暴制亂,特區政府都有責任看看。
按照緊急法,特首獲授權進行管制的範圍很廣,包括:
一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一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一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一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對於特首會否引用緊急,親政府建制派暫時沒有太明確的說法,泛民主派則強烈反對。其中親泛民組織法政匯思成員兼大律師楊嘉瑋27日說,相關條文非常廣泛,沒有列出「日落條款」,可能導致濫用,難以保障人權,並指政府一旦引用便「接近無限權力」。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黃碧雲和尹兆堅同表反對,並指林鄭月娥若引用「緊急法」,只會激起更大民憤,對香港會造成不可逆轉的破壞。
黃碧雲說,實施「緊急法」等同宣布香港戒嚴,屆時香港可能會淪為軍警統治的警暴城市,將香港推向萬劫不復的境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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