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3月27日大動作對中天、台視、民視、TVBS等多家電視台祭出行政處分。其中,NCC點名檢討中天新聞大量報導韓國瑜。由於事關新聞自由,消息一出,各方的質疑聲浪頗大,尤其質疑相關處分沒有法律根據。
在民主法治國家,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對於是否裁罰,確實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權。民眾與業者如果不服,可以提出訴願與行政訴訟來爭取權益。雖然NCC是獨立機關,但行政爭訟程序仍可審查其裁罰處分的合法性。
若從比例原則標準看,NCC這次的行政處分似乎很有問題:其法律依據與規範不明確、罰款或是要求更換新聞主管的手段,也無助於達成其宣稱的保障視聽眾權益之目的。而且此一手段極度干涉媒體播報內容與經營自由,造成的危害絕對大於好處。
除了比例原則之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政府公權力侵害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審查,採取的標準會依個案而不同。如果依照美國的中度標準來看,NCC對新聞報導比例的限制是否屬於「重要」的政府利益有待討論,而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有實質關聯性,恐怕更有商榷的空間。
NCC在欠缺有力的法律依據與學理論述之情況下,勉強作成此一處分,未來面臨行政訴訟很可能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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